一、 | 依據本府 112 年 3 月 2 日府消預字第 1120042857 號函暨內政部 112 年 2 月 17 日內授消字第 11108274891 號函辦理。 |
二、 | 查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於本市舉辦之大型群聚活動,應按「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及「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等規定進行安全管理。另由政府部門主辦之活動,應依內政部「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規定,由主辦機關負責活動安全及執行活動相關安全事項,合先敘明。 |
三、 | 另為提供活動主辦單位研提活動安全工作計畫應注意事項,強化事前活動安全整備工作,減少活動潛在風險,內政部爰訂定旨揭指引做為行政指導,以降低意外發生機率。 |
四、 | 檢附來函資料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