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檢送「『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相關 Q&A」一案。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12 年 2 月 2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24200024I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各 1 份。
二、本案詳如附件 3 ,摘錄重點如下:
(一)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所適用的兼職規定如下:
1.專任教師: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2.兼行政教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則應依各主管機關(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定之兼職規範辦理。
(二)兼職申請程序和條件之規定:
1.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書面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2.教師兼職應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不得有「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11 點或相關規定不予核准情形,且應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
(三)公立學校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下班時間仍不得至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