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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注意事項
常用資訊 /
2023-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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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請假注意事項*
- 請假程序以假單為主,沒有假單者視為曠課,銷假也以補假單銷。(假單應經家長、導師及生教組長簽章同意, 3 天以上須經學務主任簽章, 7 天以上須經校長同意)。
- 請假單應於請假結束日後三日內完成,逾時須服以「勞動服務」經組長簽章確認後始得銷假(利用午休或放學,欲補假單者請先到學務處登記)。
- 事假、喪假、公假等假須事先請,病假可後補,假單補交期限為請假日次月底,逾期視同曠課。
- 上課鐘聲響後超過 5 分鐘未到者,以遲到登記;上課鐘響 20 分鐘未進教室視為「曠課」;「缺席」意謂:早自習、午休未到者。例:一整天曠課者記缺席 2 節,曠課 7 節。
- 為掌握補假單時限,每週發放的「缺席紀錄表」,請學生、導師務必查對,有誤者請導師修正簽名後送回學務處,若無送回,視同無誤,不再更正。
- 學生請假單共 5 聯,每聯標號、用途標示於表格右上角,請假程序、假單簽名完成後,第 2 聯黃色聯務必交回學務處作為請假憑證,未交視為曠課。
- 請各位導師提醒風紀股長做好點名工作,謝謝。
學務處生教組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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