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六年六月四日訂定發布,歷經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為保障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休假及其他相關重要權益,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要點如下:
一、增訂學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應訂定聘約及應納入聘約之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二、增訂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二)
三、增訂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四、增訂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其寒暑假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二)
五、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