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客家委員會(以下稱客委會)112 年 7 月 18 日客會語字第 1120005521 號函辦理。
二、為鼓勵全國公務人員及軍警人員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提升其公事客語服務能力,客委會前於 112 年 6 月 17 日函送旨揭計畫至各地方政府在案。該計畫適用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所屬經銓敘合格之公務人員、警察人員、現役軍人、約聘僱人員、技工及工友。
三、上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係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內部單位、機關(構)及轄下鄉(鎮、市、區)公所。
四、有關旨案經費申請及撥付核銷方式,說明如下:
(一)請各機關學校(不含教職人員)完成內部審查後,彙整並核算補助經費申請總額,填寫補助經費請領清冊(參考範例如附件),連同收據,於申請期限前,以紙本函送市府客家事務局申請補助,申請期限說明如下:
1、第一梯請於 112 年 8 月 30 日前函送本府客家事務局。
2、第二梯請於 112 年 12 月 29 日前函送本府客家事務局。
(二)由本府客家事務局統一彙整後函送客委會,待客委會審核無誤並撥付後,再由本府撥付至各申請補助之機關學校,並請各申請單位轉發各申請人。
五、檢附客委會來函、「檢核清冊參考範例」及「報名費請領清冊」各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