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有關代理兵缺期滿,嗣經學校續聘代理原服務留職停薪教師於退伍日至其實際復職日前之年資得否併計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疑義,應依教育部 97 年 4 月 9 日台人(三)字第 0970052729 號函辦理。
一、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第 5 項規定略以,公立學校教師具 85 年 2 月 1 日後之義務役軍職年資,且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應於初任教師或回職復薪後檢具國防部出兵之退伍令或其他退伍證明文件,由服務學校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補繳是段義務役軍職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教師退休年資。復依教育部 96 年 9 月 6 日臺人(三)字第 0960130556 號函釋規定略以,教師服役期滿退伍,其退伍日或次日如適逢星期例假日而於例假日之次日辦理回職復薪者,以退伍日之次日至實際回職復薪日前之期間,因非屬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第 5 項所稱之義務役軍職年資,不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併計教育人員退休年資。
二、另教師應徵入伍服役後,代理其所遺課務之代理(課)教師年資,應依 96 年 7 月 11 日修正公布之退休條例第 3 條、教育部同年月 20 日台人(三)字第 0960108330B 號函及同年 11 月 26 日台人(三)字第 0960176722 號函規定辦理採計及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事宜;至於其他性質之代理年資(如出國進修、研究或講學、育嬰、隨配偶公派出國、借調行政機關等期間之代理),依教育部 89 年 5 月 12 日台( 89 )人(三)字第 89053397 號函規定,仍不得採計為退休年資。(已停用)
三、綜上,服役留職停薪教師於退伍日至其實際復職日前之年資,非屬義務役年資,爰經學校續聘代理該段期間之年資,自非屬代理兵缺性質,又因該段代理期間亦非上開合於採計退休之懸(實)缺代理年資,爰不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併計為教育人員退休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