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如附件,摘錄部分重要規定如下:
Q19 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含延長辦公時數)之上限規定,如遇請假(加班補休、休假、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喪假)、出差或公假情形,應如何計算?
- 請假之時間為其正常辦公時間之一部分,如依服務法及服勤辦法相關規定,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不得超過 12 小時,例如:請假 4 小時+辦公 4 小時+加班 4 小時。
Q22 如果機關或同仁逾服勤辦法所定加班時數的上限,因為有實際的加班,也完成了加班,是否仍得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 加班之要件為「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及「執行職務」,機關應依法覈實指派加班。
- 公務人員如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即屬加班,機關應予以加班費或補休假之補償。
- 基於維護同仁健康權之意旨,機關可透過差勤系統相關設定(如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示警功能),提供各單位主管掌握所屬同仁加班情形,如有逾加班時數上限之情形,機關應進行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