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行政院函以,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並自 113 年 4 月 1 日生效一案。 說明:本案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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