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 年 10 月 4 日桃檢秀護字第 11219000710 號函辦理。 二、 為使反賄選觀念深入各地方社區、鄰里,並普及長幼老少進行分眾宣導,澄清反賄選核心價值,提升公民社會責任,以強化民眾拒絕賄選決心並勇於檢舉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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