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請轉知所屬學校應依教育基本法規定,落實教育中立原則 並強化教師專業自主,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3 月 28 日臺教國署人字 第 1146000908 號書函辦理。
二、為維護教育專業與中立原則,請貴校向所屬教師宣導確實 依《教育基本法》規定辦理。教師應本於教育專業,依法 享有教學及言論自由,惟亦應遵循《教育基本法》第 1 條、 第 2 條所定,培養學生成為具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 國民,落實教育中立,不應因個人立場或言行影響教學場 域中立性及社會觀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