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規定略以,生育補助基準係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 6 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女性公教人員分娩或早產,應優先請領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之生育給付,如繳付公教人員保險費未滿 280 日分娩或未滿 181 日早產者,始得申請公教人員生育補助(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 二、檢附生育補助常見錯誤態樣及請領生育補助參考流程圖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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