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教育部 111 年 4 月 21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10036441 號函略以,有關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公告自111 年 7 月 1 日調高 2%在案,係以本年 6 月 30 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為適用對象。
2.另依教育部解釋令,核釋校長、教師於111 年 6 月 30 日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退撫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特殊原因。
3.有關選擇 111 年 6 月 30 日或同年 8 月 1 日退休之權益差異,可參考下列檔案「111 年學校教職員退休生效日選擇說明參考(111.05.03 檢正)」。
4.111 年符合退休資格之同仁如有意於 111 年 6 月 30 日退休者,請依「1110503 桃園市各級學校教育人員 111 年 6 月 30 日退休案注意事項」檢附相關表件,於111 年 5 月 9 日(星期一)下班前至人事室提交申請。
PS 未登記 111 年退休意願,有 111 年專案退休需求者,需提出退休申請書及具體證明文件,報市府同意後,再行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