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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室助理員 - 人事室 | 2022-05-11 | 點閱數: 192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11 年 4 月 22 日桃教體字第 1110037437 號函辦理。
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考量 Omicron 新型變異株威脅尚未減緩,且境外移入病例數尚處高點,本土疫情亦持續升溫,社區傳播風險快速升高,爰自 111 年 4 月 22 日起,再強化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業管之 24 類場所(域)人員 COVID-19 疫苗接種規範,含高中職以下學校教職員工與校內工作人員、幼兒園托育人員及托育機構專業人員、補習班教職員工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教職員工。
三、為確保學校工作人員(含教職員工、外聘師資、社團教師、課後照顧人員、廚工、志工、外包清潔人員及學校運動團隊訓練人員等)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疫苗接種規範,鼓勵未完整接種 3 劑 COVID-19 疫苗之學校工作人員儘速接種,學校於 111 年 5 月 9 日起依下列規範辦理
 (一)學校工作人員皆應接種 3 劑 COVID-19 疫苗,提醒接種 2 劑疫苗已滿 12 週者,應儘速接種第 3 劑。
 (二)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 3 劑疫苗者,應提供自費 3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三)倘學校工作人員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且持有 3 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離滿 3 個月後,依時程儘速完成接種 3 劑 COVID-19 疫苗,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
 (四)倘學校工作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即接種疫苗前,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 COVID-19 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者)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須每週 1 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四、提醒尚未接種疫苗之學校工作人員儘速至「本市 COVID-19 防疫資訊站」(https://covid-19.tycg.gov.tw/page/202106290001.html)完成 COVID-19 疫苗預約及接種。
五、有關需至醫療院所或社區接種站接種疫苗之教職員工,教育局同意是類人員於課務自理下予以半日公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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