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基於各職域保險適用規定之衡平,為強化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權益,並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規定,爰修正本標準附表,參考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修正,生殖失能種類第 4-20 號部分失能之失能標準,刪除「年齡未滿四十五歲」之規定。
二、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修正對照表 p8-9 生殖失能種類第 4-20 號部分失能,刪除「年齡未滿四十五歲」之規定:「女性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醫療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終身喪失生殖能力者:(一)子宮割除。(二)兩側卵巢割除。(三)因癌症接受放射或化學治療致卵巢喪失製造卵子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