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 110 年 2 月 1 日桃選一字第 1100000132 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公民投票案定於 110 年 8 月 28 日(星期六)舉行投票,查公民投票法第 24 條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8 條、第 59 條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爰請貴機關學校轉知所屬,鼓勵現任公教人員踴躍擔任本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
| 三、 | 另依公民投票法第 24 條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0 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並准予公假。是以本次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預於 110 年 7 月下旬至 8 月上旬辦理,未參加前開講習者,不得擔任選務工作人員。 |
| 五、 | 檢附 110 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桃園市桃園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登記資料卡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