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10 年 2 月 22 日桃教人字第 1100014518 號函辦理。
二、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公務人員退撫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教職員退撫條例)辦理。
三、為預估編列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級學校及市立幼兒園 111 年公教員工退休人數及所需退撫預算,請依下列說明事項辦理:
(一)屆齡退休:本室依規主動調查並依公務人員退撫法第 19 條及教職員退撫條例第 20 條規定辦理。
(二)自願退休:
1、自願退休:依公務人員退撫法及教職員退撫條例規定,任職 5 年以上,年滿 60 歲或任職滿 25 年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2、查教職員退撫條例第 21 條規定,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為準。惟兼顧本市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建議校長及教師申請退休生效日儘量以 111 年 8 月 1 日為原則。
(三)如有其他年資可併計成就其退休條件者,請主動告知本室並提供相關資料以利年資之採計
四、申請 111 年退休之公教人員欲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須分別達指標數 86 及指標數 80 以上,且年滿 50 歲。惟如於教職員退撫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 18 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 27 條第 1 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五、未於本次辦理 111 年退休申請調查時提出,嗣因特殊原因(如罹患重病)須申請 111 年專案退休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報經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提出。
茲為配合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作業期限,本校於 111 年符合退休資格並有意願申請登記者,敬請於 110 年 3 月 5 日(星期五)中午前洽本校人事室登記以利後續相關作業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