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3,修正要點如下:
- 修正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之候補期間(修正為最長5個月);配合本法第5條第4項但書規定,明定「其他權責機關」之定義(修正條文第3條)。
- 各機關訂定陞遷序列表,不得就同一序列職務另訂陞任資格條件;增列本法第6條第2項但書所稱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之情形(修正條文第4條)。
- 為落實功績導向之陞遷制度,增訂各機關評分標準,考試、學歷及年資三項配分比率合計以百分之十二為限;配合本法第7條第5項規定, 明定「甄選及評比方式」之定義(修正條文第5條)。
- 配合本法第12條刪除任現職不滿一年不得辨理陞任規定,刪除本細則現行條文第12條。
- 放寬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之單列一個職等與跨列二個以上職等職務者(例如:所屬A機關薦任第9職等科長職務與所屬B機關薦任第8職等至第9職等科長職務),為應職務歷練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視為本法第13條第1項之職務列等相當(修正條文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