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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24-07-15 | 點閱數: 63
有關本市 113 學年度第一階段申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個人實驗教育(國民教育階段)審議結果,請貴校轉知申請人至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查詢,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局 113 年 5 月 28 日召開「桃園市 112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第 8 次審議會」決議事項辦理。
二、 請貴校協助轉知家長至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以下簡稱桃園市非學審議作業系統)查詢審議結果、核定通過年限及相關審議意見。
三、 本案審議結果業於 113 年 7 月 11 日公告至桃園市非學審議作業系統,分述如下:
(一) 屬「通過」之個案,請確依實驗教育計畫執行:
1、 審議會通過核定實施期程僅為 113 學年度( 113 年 8 月 1 日至 114 年 7 月 31 日)為期 1 學年者, 114 學年度仍須重新申請。
2、 審議會通過核定實施期程為跨 1.5 學年度以上者,申請人仍應逐年繳交該學年度課程細部計畫。
(二) 屬「修正後複審」之個案:已先行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至桃園市非學審議作業系統上傳補件資料,複審結果另案函知。
四、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5 條規定:「(第 4 項)國民教育階段因故停止實驗教育之學生,應返回設籍學校、戶籍所在學區學校或其他公、私立學校就讀;違反者,依強迫入學條例處理。」,爰核定實施期程中,倘學生因故終止實驗教育申請案並返校就讀者,請學籍學校務必檢附自願終止辦理申請書函報本局,相關表件可逕至桃園市非學審議作業系統網站下載。
五、 請學校依上開條例第 15 條規定辦理學生學籍相關事宜,並依同條例第 26 條規定對參與實驗教育之特殊教育、原住民及低收入戶學生,提供必要之資源及協助。
六、 另依上開條例第 6 條規定:「(第 8 項)實驗教育計畫有變更之必要時,申請人應檢具變更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第 23 條規定:「實驗教育之實施違反本條例或實驗教育計畫、經實驗教育評鑑結果辦理不善或有影響學生權益之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其辦理實驗教育之許可。」,爰請學校轉知申請人,倘原實驗教育計畫有未敘明完全或有變更之必要者,請依上開條例辦理變更,未依規辦理者將依條例廢止其辦理實驗教育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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