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7 月 15 日總處給字第 1134001385 號書函轉教育部 113 年 6 月 21 日臺教高通字第 1132201755 號函辦理,並檢附上開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 查教育部 113 年 5 月 28 日訂定「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減免學雜費差額要點」第 4 點第 2 項規定略以,學生於同一學期已獲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經學校以書面通知繳回學雜費減免金額,而屆期仍未繳回者,學校得以該學生次一學期之學雜費減免金額抵銷。
三、 另查教育部業請學校自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倘如學生重複申請而未能依限將補助金額繳回學校,學校得依前開規定,以該學生次一學期之減免金額抵銷(即學生於下學期仍有獲得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惟註冊繳費單之「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欄位,學校須備註折抵未繳回款項數額;爰請各機關學校自 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起,於發放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前,應檢核申請人之子女註冊繳費單,如有上開折抵前一學期應繳回款項之相關備註文字,不得重複發放是項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