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114年2月6日修正發布,並自114年1月1日施行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2月7日部管二字第1145789264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本次修正主要係刪除榮譽紀念章相關規定,並相應修正法規名稱、提高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發給標準,以及依「勳章條例」及「獎章條例」獲頒各類別勳章及功績、楷模、專業獎章之獎勵金發給時機,改採為即時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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