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教育部函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 下簡稱兩岸條例)第 26 條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 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3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40048256 號函辦 理,並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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