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教育部體育署兩岸體育交流宣導摺頁 1 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 114 年 5 月 23 日府體綜字第 1140141315 號函辦理。 |
二、 | 兩岸體育交流應秉持「對等尊嚴、相互尊重」原則辦理各項活動,並遵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兩岸體育交流處理規範」相關規定。 |
三、 | 請各校交流前應掌握各項活動資訊(如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不得參與中國大陸所辦「全國性」體育活動或具有特定政治目的之交流活動,亦不得接受任何矮化或對我方不利要求或安排,以利交流健康有序。 |
四、 | 另大陸委員會自 113 年 6 月 27 日起調升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旅遊警示為「橙色」,建議國人應審慎評估赴陸港澳之人身安全風險並避免非必要旅行,倘經評估仍認有前往之必要,請於出發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以保障人身安全與權益。 |
五、 | 本案倘有疑問,請逕洽教育部體育署,電話: 02-8771147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