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屬「通過」之個案,請確依實驗教育計畫執行:
1、 審議會通過核定實施期程為 114 學年度( 114 年 8 月 1 日至 115 年 7 月 31 日,僅 1 學年)者, 115 學年度仍須重新申請。
2、 審議會通過核定實施期程為跨 1.5 學年度以上者,申請人應逐年繳交各學年度課程細部計畫。
(二) 屬「修正後決審」之個案:已先行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至桃園市非學審議作業系統上傳補件資料,決審結果另案函知。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因故停止實驗教育之學生,應返回設籍學校、戶籍所在學區學校或其他公、私立學校就讀;違反者,依強迫入學條例處理。」,爰核定實施期程中,倘學生因故終止實驗教育申請案並返校就讀者,請學籍學校務必檢附自願終止辦理申請書函報本局,相關表件可逕至桃園市非學審議作業系統網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