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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5-19 | 點閱數: 369

《勤休制度宣導》

一、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及保障公務員健康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業自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

二、辦公時數規定

(一)總辦公時數每日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60 小時。

(二)按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規定略以,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為 8 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 40 小時,每週應有 2 日之休息日。...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辦公時數,連同第一項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 60 小時。

(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 4條規定略以,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14 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 80 小時。但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 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 3 日。

(四)每日工時超過 14 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 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市府備查。另如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每日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 80小時;且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 小時者,應事前經市府同意,並以 2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 1 個月。

 三、補休期限

     加班時數經以補休為補償方式者,加班事實發生於 112 年 1 月 1 日以後,應於補休期限 2 年內休畢。

   ※特別提醒: 112 年 1 月 1 日(含)後加班補休將自 114 年 1 月 1 日陸續屆期,請務必於補休期限 2 年內休畢。

 四、覈實加班、適時關懷

 (一)加班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二)各單位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並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並適時關懷,避免超時工作;另對於每月加班時數達 45 小時之同仁,應主動關心,並進行工時分析及改善建議。

 五、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實務案例及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Q&A 詳如附件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實務案例.pdf
    1)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實務案例.pdf
  • 服勤辦法QA_112年9月修訂版.pdf
    2) 服勤辦法QA_112年9月修訂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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