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4 日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應於本函下達後 3 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並溯自 114 年 5 月 14 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二、請本校教師如有符合上開情形,請檢具證明文件逕至人事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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