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二、請本校教師如有符合上開情形,請檢具證明文件逕至人事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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