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大成國民中學 114 學年度學務創新人員(約僱人員)第 5 次甄選簡章
一、依據:依據桃園市政府 114 年 10 月 21 日府人企字第 1140301781 號函、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10 月 31 日桃教學字第 1140106810 號函、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辦理。
二、職稱:學務創新人員(約僱人員)
三、名額:正取 1 名、視成績備取 2 名(備取候補期間 5 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四、性別:不拘
五、工作地點:桃園市立大成國民中學(桃園市八德區忠勇街 12 號)
六、資格條件:
(一)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具有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者。
2.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並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應自進用之日起至進用之日起 2 年內,取得教育部校安(含學務創新)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
3.大學以上畢業者。(應自進用之日起至進用之日起 2 年內,取得教育部校安(含學務創新)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
(二)具電腦文書處理能力,工作積極、有服務熱忱、溝通能力良好為佳。
(三)未具雙重國籍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迴避任用及第 28 條各款情形之ㄧ者。
(四)未曾受懲戒或刑事處分。
(五)報名人員不得違反相關規定,如經發現將取消其應試及錄取資格。(相關規定請參酌附錄)
七、工作項目:(詳細工作內容請參閱附件)
(一)推動學務創新工作。
(二)兒少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
(三)營造友善安全之校園。
(四)其它臨時交辦事項。
八、待遇及僱用期間:約僱四等 250 薪點(月支報酬約新臺幣 34,775 元);錄取人員聘期自報到日起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本職缺係屬於定期性或輔助性人力,若計畫結束應相對減列,若僱用原因消失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九、公告時間及方式:自即日起至 115 年 1 月 13 日止,公告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 )「事求人」網站、本校網站 (https://www.tcjhs.tyc.edu.tw/)。
十、報名期間、報名方式及檢附表件:
(一)採通訊方式報名,並請於 115 年 1 月 13 日(星期二)前,紙本寄達本校(以郵寄送達本校為憑,非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候),信封上請註記桃園市立大成國民中學人事室收( 334025 桃園市八德區忠勇街 12 號大成國中人事室收)及「學務創新人員第 5 次報名」。
(二)檢附報名文件如下:(均以 A4 影印,影本須註記「與正本相符」並親自簽名,相關資料未檢附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
1.報名表、簡歷表、切結書。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影本。(於收件截止日前已取得證書者)
4.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5.最近 3 個月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請至警察局外事科申辦,報名時未及時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者,同意先繳交業已申請該證明之相關佐證資料影本(如規費收據),並於面試前檢附正本,未檢附視同應試資格不符。)
6.兵役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7.如為身心障礙者請附身心障礙手冊等相關資料影本(無則免附)。
8.學務相關工作經歷或輔導、諮商、教育、醫療、法律、觀護相關工作經歷證明:繳交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無者免附)。
(三)證件正本於甄選報到當日查驗。
(四)報名者視為同意本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查閱有無不得聘任之情事。
十一、聯絡電話:
報名問題請洽人事室 03-3625633 分機 710 呂主任。
工作內容及工作環境問題請洽學務處 03-3625633 分機 310 劉主任。
十二、甄選方式:
(一)初審:書面資料審查,資格(料)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符合資格或不符本校需求者恕不通知,亦不辦理退件。
(二)面試時間:擇優電話通知。
十三、錄取原則與其他規定:
(一)依面試成績高低排序錄取正取 1 名、備取 2 名;惟面試成績未達 80 分者,本校得不予錄取(從缺)。
(二)候補期間為 5 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未獲面試通知(含資料未備齊全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十四、甄選結果公告:
(一)正取人員俟本校陳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同意後,另以電話通知應報到日期,逾期未報到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錄取人員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二)經錄用人員如中途離職,其所遺職缺由本次甄選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五、錄取人員須於到職後 1 個月內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 3 個月內胸部 X 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者,予以註銷資格。
十六、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