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處理規定」第二點附表一、第三點附表二至附表四、第五點附表五、附表六、附表八至附表十、第六點附表十一、附表十二、第七點附表十三、附表十四,業經國防部 115 年 4 月 29 日以國全動管字第 11554047461 號令修正發布生效一案,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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