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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相關規定
法令
衛生組長
-
學務處
| 2021-05-07 | 點閱數: 477
(一)
執行機關及其權責劃分:
1、
本府衛生局:辦理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裁處與管理等有關事項。
2、
本府教育局:辦理學校未滿 18 歲者吸食或持有電子煙之防制宣導教育等有關事項。
3、
本府警察局:協助辦理未滿 18 歲者吸食電子煙或持有與電子煙相關器物者之必要調查等有關事項。
(二)
未滿 18 歲者,不得吸食、持有電子煙或持有與電子煙相關器物。違反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實施辦法之戒菸教育。
(三)
任何人不得供應、交付、販賣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器物予未滿十八歲者。違反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四)
依菸害防制法規定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禁止吸食電子煙。依菸害防制法規定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之場所,不得吸食電子煙;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食電子煙。違反者,處新臺幣 2,000 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有關菸(煙)害防制文宣及資訊,可逕至本府衛生局無菸網(
https://dph.tycg.gov.tw/nosmoking/)或國民健康署菸害防制專區(
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1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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