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教育部 110 年 6 月 24 日臺教文(六)字第 1100078779 號函辦理。 |
二、 | 為辦理海外臺灣學校及華語教育相關業務,教育部將於 110 學年度商借優秀教師 1 名到該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且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
5、 | 具備全民英檢(或相當)中高級以上英語能力者優先考量。 |
6、 |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
(二) | 商借期限:自 110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 |
(三) | 地點: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13 樓)。 |
(四) | 辦理業務:以海外臺灣學校及華語教育為範疇,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
(五) | 其餘事項依所附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請貴校轉知所屬教師,並請教師如有意願,請於 110 年 7 月 9 日(星期五)前將履歷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聯絡人王老師電子信箱( toniwang@mail.moe.gov.tw ),電話( 02 ) 7736-6704 。 |
四、 | 檢附「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徵才訊息」、「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簡歷表」及「教育部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各 1 份,請協助轉知相關訊息,並擇優推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