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0 年 6 月 28 日總處給字第 1100001787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
二、 |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業經衛生福利部於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告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行政院基於保障實際執行防疫工作人員之安全,前以 109 年 2 月 14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90026736 號函(本府 109 年 3 月 3 日府人給字第 1090035987 號函計達)同意各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9 條規定,得為須直接與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屍體接觸之防疫工作人員辦理額外保險,保險額度最高限額新臺幣 1 千萬元,保險內容由各機關學校自行規劃辦理。 |
三、 | 今人事總處為保障實際執行防疫工作人員安全及協助各機關辦理相關保險,經協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旨揭保險方案資料供參考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