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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教組長 - 學務處 | 2020-12-14 | 點閱數: 393
一、 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2 月 1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90167883 號函副本(隨函檢附)辦理。
二、 查原準則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調查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又查原準則第 23 條規定:「當事人對於學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申復決定不服,或因校園霸凌事件受學校懲處不服者,得依各級學校學生申訴之相關規定提起申訴,或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提起其他行政救濟。」,先予敘明。
三、 倘校園霸凌案件經學校確認申復有理由後,重啟調查,此時調查程序已屬重開,申請人對於重新調查結果不服,自當依據原準則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提起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時,始得提起申訴;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仍未獲救濟者,始得依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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