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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有關學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規定,經主管機關依性平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調查,係屬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行使監督之職權範圍,受調查學校無申復救濟之適用案。
法令
生教組長
-
學務處
| 2022-03-02 | 點閱數: 449
一、
依據教育部 111 年 2 月 21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12800706 號函辦理。
二、
查性平法第 28 條規定:「(第 1 項)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三、
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 6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學校為作成對教師個人措施之主體,除法律別有規定之外,學校自不得就主管機關再申訴之結果提起行政訴訟之意旨,爰主管機關依性平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調查學校疑涉違反性平法之調查處理結果,乃主管機關對學校行使法定監督權,受調查學校不得就該調查處理結果提出申復。
1) 有關學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規定,經主管機關依性平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調查,係屬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行使監督之職權範圍,受調查學校無申復救濟之適用案,請查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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