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1 年 12 月 27 日總處培字第 1113030705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含附件)及本府加班時數(含餘數)合併計算規則各 1 份。
二、市府為維護公務同仁健康權,自 111 年 2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試辦加班餘數合併計算,現因應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施行,爰有關市府加班時數(含餘數)合併計算規則,針對不同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之加班餘數,基於保障同仁意旨,市府同意予以併計後核給補休時數,另考量不同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之業務性質等因素均不同,則不予合併計算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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