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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生教組長 - 學務處 | 2024-01-10 | 點閱數: 295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113 年 1 月 4 日府交運字第 1130000622 號函轉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113 年 1 月 2 日桃機航字第 1120057957 號函辦理。
二、 貴校(園)舉辦活動時,如於機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有施放煙火等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需求,請依前揭函說明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取得民航局同意後始可依規定作業。
三、 請貴校(園)於活動期間,避免影響師生校園安全,並應於操作時遵守法令相關規定。
四、 檢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實施要點」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對機場四周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處理程序」相關附件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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