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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生教組長 - 學務處 | 2021-03-30 | 點閱數: 672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3 月 2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31018 號函辦理。
二、 旨揭附帶決議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事件之處理通知程序部分,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學校應將完整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一併通知行為人,以利後續救濟。實務常見學校將懲處及心理輔導、性別教育課程處置分別通知發函,致造成申復救濟起算時點爭議或分向不同管道救濟問題,請各校應依上開規定,落實處理通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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