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8 月 6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42803509A 號函 辦理。
二、依 114 年 6 月 26 日教育部第 11 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 6 次委 員大會決定,為統一事權,避免割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 大專校院、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之不同作法,教育部 研議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 法規定,修正前請依現行規定及研析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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