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本府 115 年 3 月 6 日府警少字第 1150032553 號函辦理。 |
| 二、 | 「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曝險行為有關物品辦法」草案業經行政院與司法院於 114 年 12 月 15 日以院臺法字第 1140016396 號及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1400327691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
| 三、 | 為利曝險案件有關物品處理之一致性,特就本府少年輔導委員會(下稱少輔會)受理少年曝險案件時,沒入物及扣留物之保管、移轉及銷毀作業方式說明如下: |
| (一) | 保管方式:少輔會受理曝險案件後,依旨揭辦法第 3 條及第 5 條規定,附具「責請保管證明書」,函請原通知或請求之司法警察機關,或委託其他適當之機關或人員代為保管相關沒入物及扣留物,以確保證物安全與完整。 |
| (二) | 移轉方式:案件經報告或請求少年法院處理時,由少輔會函請代管單位,將裁處沒入物或扣留物送交少年法院統籌處理,以維持證物移轉程序之一致性。 |
| (三) | 銷毀或發還方式:曝險案件經輔導結案後,少輔會逐案函請司法警察機關或受委託保管之機關或人員,依法辦理銷毀或通知發還及相關公告程序。 |
| 四、 | 檢附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曝險行為有關物品辦法總說明、曝險行為扣留物品責請保管證明書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曝險行為有關物品流程圖影本各 1 份。 |